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明确国家监委制定监察规则职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集会21日审议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规则的决定草案,拟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凭据宪法和执法制定监察规则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事情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集会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我国宪规则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事情。制定监察规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宪法执法职责所需要的职权和手段。随着国家监察体制革新事情的深入推进,为包管监察法全面贯彻实施,有须要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法作进一步具体化的划定。
沈春耀体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制定监察规则,既具有执法效力,又能够实时地解决问题,比较适当、可行。接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的方法,对机构职责问题作出划定,以往是有过先例的。
决定草案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规则的规模,划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凭据宪法和执法,制定监察规则”;“监察规则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划定:(一)为执行执法的划定需要制定监察规则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事情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规则的事项。”同时划定“监察规则不得与宪法、执法相抵触。”
决定草案明确监察规则的制定程序,划定“监察规则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集会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宣布通告予以宣布。”
同时,决定草案还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规则的监督,划定“监察规则应当在宣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取消同宪法和执法相抵触的监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