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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步伐
来源: 时间:2018/10/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步伐》的决定

   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革新 ,优化营商情况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其施工招标投标运动 ,适用本步伐”。

本款原内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运动 ,实施对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运动的监督治理 ,适用本步伐。” ,本款主要是将“从事”修改为“依法必须” ,意味着有些项目需要招标 ,有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二、删去第三条。

本条原内容为“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条约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凭据实际情况 ,划定外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规模和规模标准 ,但不得缩小本步伐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规模。 ,此部分内容被删除 ,意味在该文件中单项条约和项目总投资金额限制取消 ,但不料味着没有要求 ,例如:2018330日 ,国家生长革新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国家生长革新委令第16号) ,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划定》进行大修改 ,其中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且施工单项条约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 ,就必须招标。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条约后7日内 ,中标人应当将条约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纠正的 ,不得宣布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不予宣布施工许可证”。

别的 ,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解。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步伐》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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