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勉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民间资本加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看待,差池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通常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
《意见》说,允许民间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加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勉励其接纳独资、合资相助、资产收购等方法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勉励其以合资、相助等方法加入都会门路、桥梁、轨道交通、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建设。《意见》还指出,将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效劳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坚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和公用性的性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同样的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